新能源行业IPO反馈意见要点汇总

2020/10/26 11:24:23

新能源一般是指在新技术基础上加以开发利用的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地热能、波浪能、洋流能和潮汐能等。其中,新能源发电就是利用现有的技术,通过上述的新型能源,实现发电的过程。目前新能源发电主要包括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垃圾发电以及生物质能发电四种形式。



从2019年2月22日到2020年9月25日,监管层在沪市主板、深圳中小板、科创板和创业板新能源IPO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中,反馈了财会、法律法规、行业竞争、募投项目等不同层面的意见,同时关注信息披露是否充分、一致、数据来源是否真实、权威等问题,以及关注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基本情况和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联关系等。意见中不仅覆盖类型广泛,且切入点细微,切实提高了信息披露的充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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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搜集整理近年来监管层对新能源的10家企业沪市主板、2家深市中小板、科创板和创业板各1家IPO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其中以新能源发电行业为主,总结了关于该行业IPO的八大关注点:

1/设备与产能、产销量的匹配关系


2/关于租赁土地使用权

3/募投项目是否符合环保法规

4/毛利率问题

5/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6/募投项目经济效益各指标测算方法及依据

7/政策对募投项目的影响

8/募投项目资金使用问题



(1)设备与产能、产销量的匹配关系



案例1:浙江新中港清洁能源



合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固定资产构成及余额(如专用设备规模、管网建设情况等)情况,分析说明其与发行人产能及产销量的匹配关系;



案例2:宁波世茂能源


报告期内,发行人固定资产净额分别为2.32亿元、1.98亿元、3.32亿元和3.38亿元,并于2018年计提了1229.17万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补充披露机器设备中各期背压机组、抽凝机组的数量、金额占比和年限分布,分析机器设备规模、成新率与产能、产量是否匹配。



(2)关于租赁土地使用权



案例1: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

发行人存在租赁国有土地,光伏方阵用地租赁集体土地、农用地、内蒙古草原的情形。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光伏方阵租赁使用的全部农用地中,65.01%的农用地为复合项目或扶贫项目,可使用农用地铺设光伏方阵。发行人在内蒙古地区涉及使用草原的项目在发行人光伏方阵租赁使用的全部农用地中占比为8.56%,根据相关政策可在经营期间办理租赁手续。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使用的农用地中尚在办理农用地使用手续的面积合计约2,308,789.67平方米,在发行人光伏方阵租赁使用的全部农用地中占比为4.35%。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租赁国有用地是否合法合规,相关程序是否齐备,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2)关于扶贫、复合项目使用农用地情形以及内蒙古草原项目草原租赁事项是否须履行有关审批、备案程序,若是,发行人是否已经办理有关手续,是否存在法律瑕疵,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是否存在被责令停止经营的风险;

(3)出具租赁土地出具用地合规证明的部门名称,说明是否具有相关权限,发行人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或被责令停产等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相关要求发表核查意见。


案例2:新天绿色能源

发行人存在租赁房屋、土地使用的情形。

(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租赁房产的实际用途与法定用途是否相符,房产出租方是否均已取得产权证书,如未取得,是否存在搬迁风险及相关补救措施;

(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是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如未办理,请就该等租赁的合法合规性、相关租赁合同的有效性,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发表明确意见。

(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承租集体所有土地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土地的具体用途及对生产经营的作用,如不能正常租赁是否可能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募投项目是否符合环保法规


案例1: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环保情况进行核查,包括: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已建项目和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是否履行环评手续,发行人排污达标检测情况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发行人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有关发行人环保的媒体报道。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总体及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和要求发表明确意见。


案例2:宁波世茂能源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等;公司生产经营与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发行人是否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受到环保处罚,如是,请披露原因、经过等具体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案例3:杭州热电集团

关于环保。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等;公司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报告期内环保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环保情况进行核查,包括: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已建项目和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是否履行环评手续,公司排污达标检测情况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公司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有关公司环保的媒体报道。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总体及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和要求发表明确意见。


案例4:江西九丰能源

报告期发行人因环保、价格违法等多次受到行政处罚。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上述行政处罚的整改措施,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2)报告期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案例5:深圳威迈斯新能源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的环保情况进行核查,包括: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以及国外相关国家环保要求,已建项目和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是否履行环评手续,公司排污达标检测情况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公司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有关公司环保的媒体报道。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总体及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以及国外相关国家环保法规和要求发表明确意见。


(4)毛利率问题


案例1:浙江新中港清洁能源

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0.08%、34.99%和33.88%,逐年下降,且与同行业存在一定差异。请发行人:

(1)结合产品定价机制、行业竞争及市场情况等价格影响因素分析报告期内单价变动原因,并结合相关产品生产流程下主要原材料的单耗量及单耗额变化、原材料价格变动、主要原材料占比及其他相关因素(如工艺改进等)等分析单位成本变动原因,并结合以上两个方面量化分析各产品报告期内各产品毛利率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

(2)说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标准、同行业可比公司选取是否完整,并按照产品类别、依照可比的口径与可比公司进行比较;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产品结构、采购和销售模式、产品成本和定价等影响发行人与同行业公司毛利率差异的相关情况,详细分别披露主要产品毛利率、综合毛利率与可比公司的差异原因;

(3)补充分析毛利率的计算依据和合规性,收入与相关成本费用归集是否符合配比原则,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各构成项目的划分是否合理。


案例2:浙江运达风电

申请人最近一期末业绩下滑幅度较大。请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各产品类别毛利率变动情况,结合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对比分析综合毛利率呈下降趋势的原因及合理性。


(5)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案例1:杭州热电集团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控股四家热电联产企业,两家热力供应企业。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发行人是否针对“煤改气”制定应对措施,量化分析“煤改气”对发行人的影响,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

(2)发行人项目所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是否属于重污染园区或化工园区,如属于请说明国家环保政策对园区企业的影响,是否影响发行人未来持续经营;

(3)结合热电联产和热力供应行业的产业政策,说明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及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发展要求,未来收入和利润是否有新的增长点。


(6)募投项目经济效益各指标测算方法及依据


案例1:南方电网综合能源

发行人募投项目为合同能源管理类业务及偿还银行贷款。

(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募投项目经济效益各指标的测算方法及其依据,说明项目效益分析是否与现有市场容量、发行人产品需求度相匹配;

(2)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是否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等相适应;

(3)定量分析募投后折旧费用对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


案例2:宁夏宝丰能源集团

募投项目各项资金的具体测算方式;募投项目是否有相应的业务人员、是否能起到改善财务结构、提高市场占有率等积极作用、是否能够巩固或增强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募投项目营销网络开拓的风险;是否与公司现有管理能力相适应;其募投项目盈利能力预测的合理性。


案例3:浙江运达风电

申请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5.77亿元用于“昔阳县皋落风电场二期50MW工程项目”、“智能型风电机组产品系列化开发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1)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2)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及前次募投项目的联系与区别,是否具备与本次募投项目相关的资质、技术、人才等资源储备,本次募投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

(3)本次募投项目最新进展情况、预计进度安排及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

(4)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的过程及谨慎性。


(7)政策对募投项目的影响


案例1:新天绿色能源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国家十三五能源规划及项目所在地各地区能源规划对风力和光伏发电基地发展、装机规模、电网输送能力的相关要求,并补充说明发行人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及地区发展战略;

(2)“弃风限电”、“弃光限电”等政策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影响,并详细说明该政策未来趋势对发行人可能造成的影响,充分提示风险;

(3)各项目所在地资源禀赋情况,说明资源质量指标,是否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2、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44号),实行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随发展规模逐步降低的价格政策。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29号),将降低2017年1月1日之后新建光伏发电和2018年1月1日之后新核准建设的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行业政策变动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风电、光伏发电的标杆上网电价变动情况,定量分析上网电价变化趋势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并做风险提示。


案例2:湖南宇新能源科技

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的主要产品MTBE应用于成品汽油生产。请保荐机构结合近期我国推出的车用乙醇汽油新标准,分析说明上述政策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以及发行人的应对措施,并在招股书中进行充分风险揭示。


案例3:西藏运高新能源

2018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提出,进一步降低光伏发电的补贴力度。(1)请结合近期国家对光伏行业的政策导向,请补充披露光伏行业未来发展存在的不利因素及风险,是否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2)请补充说明我国电价机制以及电力市场化体制改革对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补贴政策和发行人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3)说明近三年国内电力供需的总体情况、是否存在电力供大于求的相关情形,西藏电力供需情况、弃光率、外送消纳电力占西藏总发电规模的比例,是否存在因电网消纳原因而限功率运行的情形,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案例4:浙江运达风电

根据2019年5月2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82号),2018年底之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20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国家不再补贴。根据申请材料,“昔阳县皋落风电场二期50MW工程项目”于2017年11月核准,请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是否存在无法及时并网影响项目效益的风险,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


(8)募投项目资金使用问题


案例1:宁夏宝丰能源集团

招股书披露,发行人焦炭气化制60万吨/年烯烃项目投资金额为211.29亿元,募集资金投资为54亿元,缺口为157.29亿元。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

(1)发行人将采取哪些自筹资金方式以能满足募投项目的资金需求;如无法解决,是否会影响该项目的实施,该募投项目是否无法达到预期收益;

(2)本次募投拟使用60,000万元募集资金偿还银行借款的合理性;

(3)请补充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用地的审批进展情况;

(4)公司募投项目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案例2:南方电网综合能源

发行人募投项目为合同能源管理类业务及偿还银行贷款,说明偿还银行贷款金额的确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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